蒋家琼 张亮亮 | 英国高等教育多元主体评价制度的缘起、架构与特征——兼论对新时代我国高等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启示
日期:2022-09-13  发布人:评估工作专题网  浏览量:57

作者:蒋家琼 张亮亮   来源《陕西师范大学学报》

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明确提出“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等顽瘴痼疾,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评价指挥棒问题”。2020年10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等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推动教育评价治理现代化发展。就高等教育领域而言,处理好多元主体共治的评价制度改革,既是提升评价治理效能的需要,也是推动高等教育领域“管办评分离”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价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围绕着“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然而,总的来讲,我国高等教育评价在保障多元主体参与上仍显不足,政府居于主导地位;社会组织参与评价的制度途径较少,缺少制度规范引导社会评价健康发展;高校内部评价制度过于依附外部评价等问题存在。回应高等教育评价发展的政策要求与现实问题,完善多元主体共治的评价制度应是新时代我国高等教育评价改革的重点工作。英国就多元主体参与高等教育评价治理进行了多次探索改革,形成了政府外部评价制度、社会评价制度、高校内部评价制度“多元一体”的制度体系,促进了英国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发展。探析英国多元共治的评价制度体系,加深对评价治理多元化改革逻辑的认识,能够为构建新时代我国高等教育评价制度,推动高等教育评价治理改革提供借鉴。

一、英国高等教育评价制度的缘起脉络

英国高等教育多元主体评价制度的建构探索始于20世纪后半期,政府评价机构与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设立打破了一直以来英国高校在评价中的完全自治权力。一方面,1992年英国设置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HEFC )管理高等教育拨款经费,并对高校进行评估,从法律层面正式建立起以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为核心的政府评价制度。另一方面,在多方推动下,1997年具有独立市场地位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uality Assurance Agency,QAA)成立,负责实施第三方“院校审查”评估,标志着英国开始发展社会第三方评价制度。大学“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高等教育模式不再适应英国发展的需要,政府、社会等利益主体介入高等教育评价成为必然。为了保证多元主体参与高等教育评价的权力,英国基本建立了政府外部评价、社会评价及高校内部评价“多元一体”的制度体系。

进入21世纪,英国高等教育评价制度进行了适应性调整。第一,高校内部评价制度得以恢复发展,建立了规范的定期审查、年度审查等评价制度形式,延续至今。第二,社会第三方评价制度与内部评价制度联系更为紧密,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调整了第三方评估模式,以高校自评为基础,重点考察高校内部评价的有效性,不再评估教育质量本身。同时,全国大学生调查(National Student Survey, NSS)、职业资格认定等形式的社会评价制度应运而生。

2008年以后,英国就高等教育及其评价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新的改革。其一,社会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于2013年建立了新的第三方评估模式——高等教育复核评估(Higher Education Review,HER),该制度具有干预少、公众参与强、评价机制更为科学等优势特点;全国大学生调查、专业认证等社会评价制度进一步发展,丰富了民众参与高等教育评价的制度形式。其二,形成了质量基准与质量绩效结合的政府评价制度体系。2014年起,英国先后设立科研卓越、教学卓越、知识交换等评价框架,探索发展高等教育质量绩效政府评估制度;2017年,英国颁布《高等教育与科研法案》(Highe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Act 2017 ),就高等教育质量基准的监管进行了重要调整,建立了高等教育质量风险评估制度。其三,高校内部评价制度规范发展,校级层面有定期审查、校外督察等评价制度;院系机构实施有年度审查、同行听课等评价制度。新一轮改革中高校内部评价制度并未进行大规模调整。

历经十余年调整优化,英国高等教育政府外部评价、社会评价、高校内部评价“多元一体”的制度体系更为成熟完善,不同主体评价制度有了明确的发展方向,评估内容也进行了优化更新,多元主体有效参与、各司其职,形成了多元共治的评价制度发展格局,政府、社会及高校的评价权力在多元共治中达到了基本平衡。

二、英国高等教育评价制度的多元架构

在英国高等教育评价制度体系中,不同评价主体分工明确,政府评价主要由学生办公室、科研创新署等机构负责,主要侧重于高等教育投入的基本效益与回报效率,以质量基准与绩效为内容进行评估;社会评价由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专业团体等机构负责,以保证评价客观性为核心,真实反映高校水平,确保民众对高等教育的知情权与评价参与,评估内容广泛多样,形式也较为丰富;高校内部评价则由校级与院系评价部门负责,目的在于以评促建,以自身发展为导向开展评价,内容涉及高校的各项工作。不同评价主体彼此协作,建有合作联系机制,学生办公室对社会评价和高校内部评价进行监督和指导,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则为学生办公室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而政府、社会等外部评价制度的开展均以高校内部自我评价为基础。

(一)政府外部评价制度的实施机构及内容

英国基本形成了以高等教育质量风险评估制度为基础,教学卓越框架、科研卓越框架及知识交换框架等绩效评估制度为支撑的政府外部评价制度体系。新成立的学生办公室(Office of Students, OfS) 与科研创新署(UK Research and Involution, UKRI)行使政府评价权力,其中,学生办公室是政府评价制度的主要实施机构,科研创新署主要负责科研及知识转化的质量评估。

1.学生办公室管理的高等教育质量风险评估制度

质量风险评估制度是英国政府监管高校质量的基本制度,面向所有高校施行。从内容上看,风险评估是对教育质量基准的评价,旨在兜底高校发展水平,并未对高校间教育质量进行比较。2017年改革后,学生办公室成为新的行使政府评价权力的公共机构,通过英国教育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DfE)向议会负责,风险评估制度也由其管理实施。

具体来看,学生办公室秉持学生中心理念,以学生就读面临的风险与潜在风险为核心靶向实施质量风险评估,同时采取轻触式(light-touch)机制,只要学生获得可靠、满足质量基准的教育成果,就尽可能地减少对高校的评估干预。评估的实施分为风险初始评估、风险日常监控两大部分。初始评估阶段,学生办公室就所有高校进行全面的教育质量及其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第一,来自不同背景的学生准入和参与情况;第二,有助于学生学习与发展的教育教学质量、学术质量,或所有学生的积极学习成果;第三,保护所有学生权益;第四,财政可持续性;第五,好的学校治理能力与体系;第六,为学生提供的信息以及学费与经费问责。日常监控阶段,学生办公室不再重复地评估7项条件,而是以更加有效、关键的简化指标(如教学卓越表现、学位和其他成果、学生投诉等)作为评估内容,识别和预测高等教育机构质量风险与潜在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学生办公室对存在风险的高校予以质量发展预警或风险干预等监管措施。

2.学生办公室与科研创新署共同管理的“三大评价框架”

“三大评价框架”是指英国在高等教育探索改革中发展出的三大卓越系列大学评价框架,包括2014年实施的科研卓越框架(Research Excellence Framework,REF),2016年开启的教学卓越框架 (Teaching Excellence Framework,TEF )以及2020年新确立的知识交换框架(Knowledge Exchange Framework,KEF)。三大框架分别评价高校的教学质量、科研质量和服务质量,对应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功能使命,三者共同构成了政府对高等教育绩效的外部评价体系。其中,教学卓越框架由学生办公室负责,科研卓越框架、知识交换框架由科研创新署下属部门英国科研局 (Research England,RE)管理,科研创新署作为英国统一的科研与创新管理机构,其职能包括开展跨领域科研、促进科研机构合作与成果转化、科研质量评估等。

三大评价框架与风险评估制度具有互为补充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专业性与全面性互为补充,风险评估是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全面评价,但缺乏对高等教育功能效用的评估,三大评价框架就高等教育的专项功能进行了评估,两者共同构成了全面且专业的政府评价体系。二是兜底质量基准与追求质量卓越互为补充。风险评估的核心是保证高等教育的基本质量;评价框架的目的在于推动高等教育中的市场竞争,促进高校高质量发展。两者协作既避免了高校在基本质量前徘徊,也防止了高校在市场竞争中沦落。

科研卓越框架实施最早,其目的在于发掘科研卓越的高校标杆,并激励高校科研。基于第一轮评估经验,新一轮科研卓越框架2021的评估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有科研产出、科研环境及科研影响三大维度,分别占总体评分的65%,15%和20%。科研卓越框架评估结果影响政府对高校科研经费的拨付。教学卓越框架的实施目的在于标准化评估高校教学质量,鼓励高校关注教学。教学卓越框架评价内容也有3个方面,分别是教学质量、学习环境与学生学习成果获得。依据评估结果,英国政府对高校进行不同程度的教育经费拨款奖励,奖励有效期为3年。知识交换框架的实施是英国政府有意为之,目的在于补充教学卓越、科研卓越未涉及的高等教育评价领域,以建立全面完整的高等教育绩效评价体系,同时提升高校对经济及社会发展的贡献,对应大学的社会服务使命。知识交换框架评估内容包括合作研究、与企业共同工作、与公共及第三部门共同工作、技能及创业培训、地区发展与重建、知识产权及商业化、公共和社群参与7个部分。

(二)社会评价制度的实施机构及内容

20世纪以来,英国高等教育社会评价制度发展迅速,其中社会第三方评价制度由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负责,当前实行高等教育复核评估模式;其他社会评价制度的参与主体较多,有专业团体、社会机构等。通过社会评价制度,社会利益主体对英国高等教育发展产生了实质影响,推动了英国高等教育评价制度从政府与高校的二元治理到多元主体共治的转变。

1.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主导的高等教育复核评估制度

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作为英国社会第三方评价制度的实施机构,具有独立的市场地位,经费收支、人员聘任等方面均有自主权。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在政府与高校的评价权力博弈中起到了协调作用,与学生办公室、科研创新署及高校建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以第三方评估手段为其他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

高等教育复核评估是基于风险管理理念形成的柔性评估方法,针对不同院校的质量情况,评估实施的周期与强度会有所不同。在以往评估中具有较强教育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保障机制较为完善的高校,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将实施周期更长、强度更低的评估,否则,评估周期缩短、强度也会增加。复核评估以评估小组的方式开展评估活动,小组由2-6名成员组成,要求至少有一名同行院校的科研人员及一名学生评估人员,评估过程分为案头材料分析(Desk-based analysis)与现场评估两个阶段。评估开展前,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将进行专业培训以保证每位评估人员了解与掌握评估目的、评估程序、评估任务及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对他们的评估要求。复核评估以高等教育质量规范(the Quality Code for Higher Education,QC )为内容,重点评估高校中学生的学习机会风险与潜在风险,评估结果也会及时公开,保证公众对高等教育质量的知情权。

2.专业团体、社会机构为主体的社会评价制度

英国社会评价类型丰富多样,但社会评价只有经过政府、高校认可才能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社会评价制度进一步丰富了社会利益主体参与高等教育评价的制度形式。除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开展的第三方评价制度外,当前英国有调查机构开展的大学生调查、专业协会团体负责的专业认证、职业认证机构负责的职业资格认定等其他社会评价制度形式。

具体来看,其一,大学生调查是以学生体验为内容进行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为公众进行教育问责提供依据,是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体系调整的重要举措之一。大学生调查的实施由政府委托的有关公司负责,全国学生联合会协助支持,调查对象为应届本科毕业生,以线上调查为主,邮寄纸质问卷为辅的调查方式开展。其二,专业认证制度主要由各专业协会负责,采取同行评议的形式进行评估。譬如工程专业认证由英国工程委员会统筹,其下属的36个不同领域工程职业学会负责具体施行,主要分析专业项目是否能为毕业生就业与发展提供本行业必要的知识与能力、是否符合本行业认可的基本专业标准等。其三,英国职业资格认定制度由资格与考试管理办公室(Ofqual)负责,考试管理办公室认证的颁证机构具体实施。资格认定程序由权威专家组成的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实施“教考分离”,考核方式有理论考试、实践评价、理论+实践等,形式上有现场笔试、面试等。

(三)英国高校内部评价制度的实施机构及内容

虽然不同高校内部评价制度的组织机构、体系形式具有较大差异,但基本是校、院两级组织架构的评价制度模式。高校内部评价工作由校级评价机构总体统筹,同时校级机构负责定期审查(Periodic Review)、校外督察(External Examiner System)等周期性较长的评价制度;院系机构承担内部评价中的操作性工作,具体开展年度审查(Annual Review)、同行听课(Peer Observation of Lectures)、专业评估等经常性的评价制度。

1.校级机构组织的周期性评价制度

英国高校一般设有校级质量保障与评价机构,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基本职能相似,如伦敦大学学院设立的质量管理与提升委员会(Committee on Quality Management and Enhancement)、牛津大学与剑桥大学的教育委员会(Education Committee )等。校级机构的职能为总体管理高校内部评价工作,但也开展与实施部分周期性较长的评价制度,如配合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等机构实施的定期审查制度、高校自主建立的校外督察制度等,一般3-6年为一个周期。

定期审查是英国高校内部评价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对高校质量发展的阶段回顾,审查结果对学校后期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具体来看,审查工作一般与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管理的评估工作结合实施,每5-6年进行一次,考察形式有校内评估审查、校外进驻审查等。在评估内容上,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建议高校从学校发展的基本简介、领导与治理体系效能、学术标准与学术质量、课程与教学质量、学生体验、为学生提供的积极支持等多个方面展开自我评估。此外,与师生举行座谈以了解不同主体的意见也是重要的评估形式。

校外督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是英国高校内部质量保障与评价的重要措施。校外督察是指由高校聘请校外督察员组成评估小组进行的质量检查,校外督察员一般为相关专业领域且熟悉高校运行程序的权威专家,每间隔3年任命一次,督察的内容包括课程与教学、学科发展、学位计划等多个方面。此外,督察员要依据要求对高校发展中的具体环节做出专业判断,如评估学生成绩与其他院校学生的可比性,院校课程标准是否得当,学位授予程序是否科学等,并根据督察结果,每年向高校提交一份评估报告。

2.院系层面开展的常规性评价制度

英国高校的院系管理模式类似于联邦制,各学院具有独立性,也享有一定的自治权,高校内部评价的实施工作多由院系自主开展,因而院系也成为高校内部评价制度实施的主力队伍。高校院系开展的自我评估既有年度审查等总体质量的评价工作,也有同行听课、专业评估等具体领域的评价工作。

年度审查是英国高校在院系层面开展的基础评估制度,是对本校教育质量情况的年度总结,一般评估内容包括教学模块(Teaching Modules)和学习课程(Studying Programs)两大部分,其审查结果将为校级层面开展的定期审查与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开展的第三方评估提供内容支撑。其中,教学模块评估是对院系教学质量的评价,包括教师授课效果的评价、学生学习情况及反馈、对教学评价过程及结果的元评价等评估内容。学习课程模块评估是对院系开展的课程质量的评价,有教师对学习课程的总结评价、学生对学习课程的体验评价、学院开展学习课程的条件与设施的评价、校内外的质量评估结果、学生课程学习情况总结等多个方面。审查的大致流程为院系准备审查材料并进行报告、审查小组审核并裁定评估结果等程序。

同行听课制度是英国大学一直保留的传统。如在伦敦大学学院中,高校教师均要接受与参加同行听课,部分学院要求由指定的校外同行教师听课。同行听课的评价结果由学校统一收集与处理,并反馈到系主任与教师。这一制度对改善教师重科研、轻教学的现实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专业评估也由院系组织开展,除专业团体的专业认证、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的质量审查等外部评估以外,英国高校一般建立有定期的专业自我评估制度,由院系自主开展实施,有时邀请同行专家进行评价。

三、英国高等教育评价制度的发展特征

加拿大学者琼斯(Glen A. Jones)曾提出:“在高等教育领域,‘治理’与‘质量’均是很麻烦的议题,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均就此进行了机构与系统层面的改革。”英国构建的多元主体评价制度正是高等教育评价机构与系统完善的表现。当前,英国高等教育评价制度已然呈现出政府外部评价制度简明化、社会评价制度多样化、高校内部评价制度规范化的发展特征。

第一,政府外部评价制度表现出轻触式、简明化的发展特点。20世纪末以来,英国政府在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中的作用呈现出从疏离到监控介入,再到轻触管理的变化特征。政府参与高等教育评价的合法性及权威性有助于短时间内建立评价制度的新秩序,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英国政府在评价中的参与为规范评价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高校、社会在评价活动中的规范性提高,建立起了信任的评价关系,政府在评价中的作用趋于减弱,介入与监管必然减少,进而表现为政府外部评价制度趋于简明化,进入轻触式的评价模式。当前,英国高等教育政府外部评价制度正是如此,政府采取轻触式评价机制,尽可能地避免对高校产生过度干预;三大评价框架也以简化高校参评事务为宗旨开展评估工作,如评估中的量化数据基本采用高等教育统计局(Higher Education Statistics Agency, HESA) 等机构的现有数据,避免重复调查及增加高校评估负担。

第二,社会评价制度的开展形式表现出多样化、多元化的发展特征。英国高等教育精英化阶段,忽略了社会利益主体在高等教育及其评价活动中的作用,因而当高等教育转向大众化、普及化阶段,社会利益主体在高等教育中的总体投入提高,其掌握的评价制度权力随之提升,以其为主体的评价制度也愈加丰富。社会评价制度的建立使得英国高等教育评价体制从二元治理走向了多元共治的格局,推动了高等教育领域多元治理改革。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等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成立、全国大学生调查的实施、专业认证与职业资格认定等说明了代表社会利益主体的评价制度越来越多样;参与评价 的主体也更加多元,专业团体、社会机构等参与到了高等教育评价之中;社会主体行使评价权力的制度机制越来越完善。

第三,高校内部评价制度表现出成熟、规范的发展趋势。英国高校在高等教育评价中的作用经历了完全自治到限制性自治,再到一定程度恢复自治的演化。英国高校在法理上具有自治权,但在高等教育评价中,高校完全自治将导致高等教育质量“神秘化”,使得公众等利益主体对高校质量缺乏认知与信心。因而,发展高校内部评价制度必然要注重其规范化、程序化运行。英国高校在与政府、社会主体的评价权力博弈中,形成了成熟的定期审查、年度审查等评价制度,校外督察、同行听课等传统也成为规范制度,保证了内部评价制度的科学性。归根到底,外部评价力量的意义始终在于促进院校的自我保障行为,只有院校真正行使其质量改进的使命,质量评价的权力才能回归到院校手中。

总体上,英国高等教育学界对该国多元共治的评价制度持肯定态度,但也有部分学者对评价制度未来的良性发展提出了质疑。一方面,英国高等教育评价制度中愈发重视第三方机构等社会评价主体的作用,可能会忽视大学自身在质量评价中的效用。另一方面,在评价制度体系中,代表政府主体的高等教育评价机构依然较多,要真正实现政府轻触式的评价作用,高等教育评价制度仍需进一步优化。

四、对新时代我国高等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启示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规模的扩大,高等教育评价已不是政府或高校独有的权力,学生、社会等多方利益主体均要求参与到评价之中,以表达自身对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构建多元参与的评价治理体系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正经历从“管办评”分离到“放管服”改革的纵深推进,其中高等教育评价如何发展是重要且棘手的改革问题。借鉴英国一些成功的经验,推动高等教育评价多元化改革,构建多元主体共治的评价制度是明晰政府、社会与高校等高等教育治理主体关系的必要举措。

(一)发展评价内容科学、手段简化的政府外部评价制度

我国高等教育评价制度中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实行单向度的决策模式。政府外部评价制度管控多,使得多元主体参与评价的制度落实不足。可借鉴英国评价制度一些成功的发展经验,对政府评价制度进行简明化改革,注重发展科学化、轻触式的评价内容及手段。

其一,以高等教育基准质量与绩效质量为核心内容完善政府评价制度。借鉴英国质量基准与绩效结合的评价制度模式,明确政府在评价治理中兜底质量基准与引导质量提升的职责定位,以此为轴心,科学探索政府评价的内容。质量基准评价制度中,依据高校水平进行分类评价,完善评价机制识别高校质量水平,就低质量高校予以发展指导。在质量绩效评价制度中,实行奖励机制,就绩效水平较高的大学予以鼓励,树立卓越标杆,同时绩效评估要具有专业性。其二,发展简明化、轻触式的评价手段,提升政府评价制度效力。轻触式监管是英国政府外部评价的突出特征,发展风险评估、避免重复评价等改革举措均是提升高等教育评价效率的英国经验。

(二)建立评价类型多样、法制支持的社会评价制度

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如制度类型不够多样化,相关评估机构的发展缺乏法规与政策支撑等等。英国经验表明,提升高等教育社会评价制度水平,重点在于探索评价制度的多样性及法制支持。完善社会评价制度的法规及政策支持,有利于评价机构的规范发展;丰富社会评价制度类型,有利于发挥第三方评价的专业性与社会评价的广泛性优势,激励多元主体积极参与高等教育评价。

因此,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社会评价制度发展,首先要完善相关政策与法规、提升制度的支持力度。以第三方评价为代表的社会评价制度只有为政府及高校认可,才能对高等教育产生实质影响,教育制度现代化发展离不开立法支持,建立相关法规政策保障社会评价制度的完善必不可少。既要做好顶层法律设计为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制支持,也要出台操作性政策条例指导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改变高等教育评价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态势。其次,探索多样化的社会评价制度形式,丰富社会利益主体参与高等教育评价的途径。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迈入普及化阶段,社会主体在高等教育中的总体投入增加,必然要求掌握更多的评价权力,因此应支持社会主体自主探索高等教育社会评价制度形式,切实保障多元主体参与评价的权力。

(三)形成评价模式规范、自主发展的高校内部评价制度

当前,我国高校内部评价制度发展不够充分、效力弱化,甚至存在部分制度条例异化为外部评价制度环节的问题。高校内部评价制度体系不够规范,自主性发展不足,难以支撑我国高等教育评价治理现代化发展。分析英国多元主体评价制度改革的经验,外部评价制度始终为院校发展服务,真正实现高校自我评价与改进是评价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我国高等教育评价制度改革中,明确高校内部评价制度不可或缺的地位与作用,引导其规范、自主发展也是重要的改革方向。

一方面,推进高校内部评价制度规范化、体系化建设。我国高校内部评价制度处于被动发展局面,在外部力量的引导与支持下,建立起了“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等形式的内部评价制度,但制度体系仍不够完备。推进内部评价制度规范化发展离不开外部力量的支持与高校的主动建设,政府与第三方机构应出台政策、提供技术手段支持高校内部评价制度完善;同时高校也要主动建构符合本校发展的评价制度。另一方面,我国高校内部评价制度对外依赖性强,保证高校评价制度开展与实施中的自主权力也是内部评价改革的重点内容。自主开展内部评价制度既是高校依法治校的权利,也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我国高校要认识到内部评价对推动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作用,主动开展与实施内部评价制度,依法评价,提高自身治理水平。

(四)重视学生在政府、社会与高校评价制度中的参与

学生参与评价是普及化阶段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以学生为中心,学生在评价治理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学生驱动是英国高等教育评价制度发展中的显著变化,政府外部评价、社会评价及高校内部评价制度中均为学生提供了参与机会。我国高等教育评价制度改革中,政府、社会与高校等治理主体要树立“学生中心”理念,发挥学生在评价中的建构作用;同时设计好学生参与评价的制度渠道,既要以学生权益保障为导向,也要做到学生直接参与评价,保证其相关权力的有效行使。

总体来看,发展多元共治的高等教育评价制度体系要处理好两个方面,一是多元,二是共治。其一,发展多元化的评价制度保证多元主体参与。避免政府包揽了高等教育评价工作;建立社会评价制度促进专业评价机构发展及保障社会主体参与;规范高校内部评价制度以发挥高校自我评价的主动性等。其二,处理好不同评价制度的定位与发展方向,形成多元主体有效共治的制度格局。这要求政府评价制度趋于简明化,避免在评价中过度干预;社会评价制度多样化与法治化,允许更多利益主体参与其中;科学完善高校内部评价制度机制,切实保障自身质量提升;推进管办评分离,形成良性的评价制度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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